截至2026年4月30日,171家内地與香港兩地同時上市的公司全部完成2025年度可持續發展報告披露,披露率達到100%;其中39.18%聘請第三方機構開展鑒證,高于強制披露主體整體比例近8個百分點,大型股發行人(恒生綜合大型股指數成分股)的鑒證比例更高達73.91%。這份“成績單”在數字層面堪稱亮眼,但一個值得追問的問題随之浮現:高披露率是否真正意味着高治理效能?
雙重合規下的标準張力
A+H企業面對的是兩套邏輯并不完全重疊的披露規則。港交所自2026年1月1日起,強制恒生綜合大型股指數成分股發行人按緊貼IFRS S2的氣候規定進行披露,強調氣候風險對企業現金流、融資能力和資産價值的财務影響;滬深北交易所的可持續發展報告指引則同時兼顧财務重要性與影響重要性,要求企業兼顧對環境與社會的系統說明。中上協報告顯示,98.83%的A+H公司披露開展了雙重重要性評估分析,但“做了評估”和“評估結果真正影響決策”之間仍有距離。在财務重要性與影響重要性兩套邏輯之間,部分企業傾向于選擇“交集式披露”——隻披露兩套标準都要求且争議最小的内容,從而在合規上安全,卻在治理深度上保守。
鑒證選擇的信号偏差
鑒證是衡量ESG數據可信度的關鍵指标。A+H公司的鑒證依據中,ISAE 3000占56.72%(30家),AA1000AS v3占40.30%(27家),前者由國際四大等機構主導,後者更常用于利益相關方參與導向的審驗。問題在于,鑒證标準的選擇可能更多反映企業的上市地屬性、曆史合規路徑依賴或審計機構偏好,而非企業ESG治理能力的實質性差異。中上協報告指出大型股發行人“樣闆”作用明顯,其73.91%的鑒證率顯著高于整體水平,但鑒證意見的保證水平、鑒證範圍的覆蓋邊界等關鍵信息,在多數報告中仍缺乏充分披露。
治理架構的“形”與“實”
學術研究提供了有價值的參照:ESG委員會能夠通過平衡适應合法性與戰略合法性提升中國A+H公司的可持續績效,但其有效性受所有權結構調節,在優先考慮核心利益相關者或董事會性别多元化的公司中效果更為顯著,而在内部控制較強的公司中,這一作用反而會有所削弱。換言之,委員會設置本身不是答案,委員會的組成邏輯和決策嵌入方式才是關鍵。中上協報告顯示,多數A+H公司已建立董事會可持續發展相關專門委員會,但委員會是否将氣候風險納入投資決策、是否建立了ESG績效與薪酬的實質性挂鈎,仍有待更深入的實證觀察。
彌合斷層的制度契機
2026年8月3日,中國證監會與香港證監會聯合宣布“推動兩地上市公司開展氣候相關轉型計劃披露金融試點”。這一試點的意義不在于新增一項披露要求,而在于嘗試統一兩地披露框架與核心指标,減少A+H企業分别适配兩套規則的重複成本。如果試點能夠在财務重要性判斷方法論、氣候情景分析的數據基礎和ESG數據與财務指标的映射關系上形成可複用的工具,将有可能從制度層面推動A+H企業的ESG治理從“雙重合規”走向“效能整合”。
A+H企業處于中國ESG制度最密集的試驗場。高披露率是一個有意義的起點,但真正值得追蹤的命題是:在雙重監管的倒逼機制下,這些企業能否将合規壓力轉化為治理能力的實質性躍升,以及這一躍升需要怎樣的制度工具和方法論支撐來加速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