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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峽石油化工(00852.HK):僅探讨進行股份配售的可行性 并未訂立任何具法律約束力的協議

海峽石油化工(00852.HK)公布,于2024118日,公司執行董事兼最終控股股東之一王健生先生透過單方面申請,從香港高等法院取得針對公司、姚國梁(公司執行董事兼最終控股股東之一,姚先生)、鄧珩先生(獨立非執行董事)、譚笑博士(執行董事)及馬毅博士(執行董事)的命令。

 

該命令規定,在通過任何發行新股份的決議前,以及在訂立任何具法律約束力的義務或文件以發行新股份前,上述被告須提前72小時(不包括周末)通知王先生,并提供有關發行該股份的原因、認購人身份、發行該股份的價格及将予發行股份數量的詳細資料。

 

王先生目前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超過50%,其中49.06%透過彼與姚先生共同控制的公司(Forever Winner International Ltd.)持有,2.38%透過彼的全資附屬公司(Speed Success Group Limited)持有。

 

該命令将持續至20241111日上午11時正,除非法院進一步命令予以更改或延續。有關王先生單方面申請的法律程序押後至20241111日上午9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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